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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
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前述約款範本自99年02月28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1.06. 金管銀合字第098003510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6日
主旨: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
附件: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條文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
日)
存款人簽章:
存款行簽章:
存款人茲向存款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之功
能。
□(二)附加金融功能:□電子錢包、□其他: 。
存款人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現金卡
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前言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一條 (領取、啟用及作廢)
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
留印鑑至(原)存款行辦理。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個月未領取者,存款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
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 (密碼變更)
存款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
第三條 (存款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以存款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 (存款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存款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條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五條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
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條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六條 (存摺補登)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______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______萬元或進行非
約定帳戶轉帳達______萬元,除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
第七條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存款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存款行應於調整○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八條 (存款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
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
時,存款人得通知存款行,由存款行依法協助以下事項:
一、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第九條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
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
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存
款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國內提領外幣)
存款人為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
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存款行掛牌外幣現鈔賣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手續費
詳如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 (外幣交易授權結匯)
存款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存款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
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存款行辦理,除金融卡遺
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存款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或警示帳戶。
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四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______次(不得少於三次)、忘
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
鎖卡或留置時,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存款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二、金融卡遭留置時,
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原)存款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存
款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五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元(最高不得超過 6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17元)。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免費。□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50元)。
(二)補/換發新卡:□免費。□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換發新卡者,繳回舊卡,免依第
一項第二款約定收費。如其係因可歸責於存款行者,存款行並應對存款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歸責事由,應由存款行負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
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為給付。但存
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
負責。
第十七條 (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款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八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本約定事項發生爭議時,存款人與存款行合意以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
之服務,同意存款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
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存款行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
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一條 (申訴管道)
存款行應於契約載明申訴專線:
□電話:____。
□傳真:____。
□電子信箱( EMAIL): 。
□其他:____。
第二十二條 (文書之送達)
存款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款人或其聯絡人之
地址變更,存款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款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
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款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存款行仍以
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臺後,經通常
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第二十四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一式____份,由存款行與存款人雙方各執____份,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存款人: (簽章)
存款人地址:
存款行: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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