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遞延年金 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 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3日
    主旨:所報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遞 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 款(甲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99年 4月12日及99年 5月 4日壽會本字第99041604號及 第99051956號函與99年 5月19日電子郵件辦理。二、參酌 貴公會99年 4月12日所報 旨揭示範條款修正之商品送審原則、相關配套措施及99年 5月 4日所報之實施日期, 茲臚列如下: (一)旨揭修正示範條款自99年 9月 1日起實施,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其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新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並依 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45個工作日 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 ,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之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其他配套措施: 1.實施日前己簽訂之保險契約,有關復效之規定,依訂約時之保單條款約定及申 請復效時之保險法第 116條規定從優辦理。 2.實施日前己簽訂之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未償還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致契約效力停止而申請復效者,各公司得選擇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欠繳本 息辦理復效。 三、關於 貴公會建議「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不予增列審閱期間乙節,貴公會及本會保 險局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審查會中多次表達意見,爭取保 險契約免適用審閱期間或排除電話行銷通路適用審閱期間,惟消保會仍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11條之1 之規定決議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增列審閱期間至少 3日。另本會保險局於消保會決議增列審閱期 間後,多次邀 貴公會召開會議研議前揭範本之相關配套措施,俾得順利實施,爰請 遵循辦理。 四、另有關各會員公司再建議修正條文部分,其中「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6條業於99年 1月21日研商實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草案(分紅保單)(不 分紅保單)」相關事宜會議中討論已獲決議,並於該條文之說明欄中作相關規範,至 其他建議條文,尚非人壽保險業者之共識,且需考量不低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 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中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請 貴 公會於凝聚共識後作為未來修正「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 單)、(不分紅保單)」或「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參考。 五、檢附旨揭示範條款修正對照表各乙份如附件。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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