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即日起對於保險成本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或負擔之保險商品,各公司 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以避免有誤導而衍生爭議之 情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6.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8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主旨: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即日起對於保險成本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或負擔之保險商品, 各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以避免有誤導 而衍生爭議之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按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其保險給付與保險費互有對價關係,市面銷售之保險商品有 將保險成本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或負擔之作法,其性質上尚非無償提供保險保障,為 避免誤導消費者,各公司銷售保險商品時應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 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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