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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於96.08.16會銜發布之「訂定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之令,並於 100.01.01
生效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100.04.28. 臺央業字第100002015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28日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金管銀(三)字第 0九六三000三六七一號、台財庫字第0九六0三五一0八00號、台央業字第0九六0 0三四六一三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整,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之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