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受理申請移送間接保證之授信案件,自即日起,請授信單位於履行自身告知義務時,併 同依附件之告知書內容,代本基金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義務 發文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發文字號: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2.09.26. (102)保證規劃字第7391487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26日
    主旨:有關受理申請移送間接保證(含批次保證)之授信案件,自即日起,請授信單位於履 行自身告知義務時,併同依附件之告知書內容,代本基金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 第一項之告知義務,詳如說明,請查照,並惠轉 貴屬各授信單位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年 5月27日研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履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會議決議、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02年 8月 1日全法字第 1021000679A號及 102年 8月23日全法 字第1021000717A 號函辦理。 二、授信單位代本基金履行旨揭告知義務,得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一)依本基金附件所提供之二款告知書擇一採用;客戶收執聯交由個資當事人收執, 銀行收執聯由授信單位保管,並請個資當事人於銀行收執聯「客戶簽收」處簽名 或蓋章,及填註日期;倘個資當事人拒絕簽章時,請受理業務之行員於銀行收執 聯空白處註記「已交由當事人○○○攜回」,並加註日期後簽名或蓋章。 (二)依上揭本基金告知書內容,採行與授信單位履行自身告知義務相同之告知及舉證 方式。 三、嗣後如發現個案有漏未告知情形,尚不影響該送保案件之保證效力,惟仍應請補行告 知。 四、附件之告知書,請自行於本基金網站/信保業務/應用表格處下載使用。 正本:各簽約金融機構 副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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