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徵提特定自然人資料所衍生個人資料保護法 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1.25.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212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主旨:關於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徵提特定自然人資料所衍生個人資料 保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11月14日票商會字第1020000308號函。 二、參照本會 102年 5月 1日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1141號函意旨,票券金融公司為遵循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 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所定授信限額之規定,而取得該條所定特定自然人之 基本資料,並於同一關係人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渠等特定自然人之授 信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 依該法第 8條第 2項及第 9條第 2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該法第19條第 1 項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 正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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