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 代為執行交易者,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 2項第 2款及「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 2項第 2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 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16.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698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7月16日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 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者,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 制。二、前開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 機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0.30.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6826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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