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六第二項規定,有關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定 為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1日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10.22. 院臺財字第1030058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六第二項規定,有關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定 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