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權利害關係兩縣(市)以上且不涉及院轄市(包括用水範圍)者由省主管機關辦理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79.06.26. (79) 府建六字第50393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七一府建六字第一五八0六一號公告(刊登七 十一年冬字第六十七期公報第七頁)有關本省水權登記業務主管權責劃分。 依據:水利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暨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 九農0九四一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關於本省地下水及非流經二縣市以上之地面水水權登記,其水權利害關係兩縣(市) 以上,且不涉及院轄市(包括用水範圍)者,依照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由省主管機關辦理之。 二、本公告事項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但各縣(市)政府於七十九年六月三十 日以前核准興辦之地下水水利事業,於本公告實施日後申請水權取得登記者,仍由原 核准之縣(市)政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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