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9.10. 金管檢地字第10401561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10日
    主旨: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 104年度對信用合作社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專案檢查,發現部分機構有下列欠妥事 項,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自行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確實檢討改善: (一)所訂內部規範及作業手冊有缺漏、未配合法令更新、援引不適用之法規等。 (二)尚未將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錢 相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納入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所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產出予營業單位檢核之報表不 足、所訂監控指標欠周延、對所產出監控報表未確實審核。 (四)辦理外籍人士在臺開戶作業,有未利用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之資訊來源查詢 是否為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之情事。(五)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查核項 目未配合內部作業程序異動適時更新、查核結果有與事實不符、未留存查核底稿 即得查核結果。 二、信用合作社受理法人開戶,多逕認定其負責人為實際受益人,未確認具控制權最終自 然人(持股比率25%以上)身分,作業尚有疏漏,且受理外籍人士開戶,有未利用貴 聯社提供之線上查詢系統,查詢開戶之外籍人士是否具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 PEP)身分,請轉知各社員機構確實依「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 意事項範本」第 4條第 1項及第 5條第 1項規定執行上開確認作業。 三、另對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以現金方式(提現為名,轉帳為實)處 理相關流程,或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之大量頻繁交易異常情形,本會 歷次檢查已提列檢查意見促請改善,請轉知各社員機構檢討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程序 ,加強員工之訓練及宣導,若有疑似洗錢交易之行為,應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第 8 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 正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 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 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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