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資產重分類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07.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8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7日
    主旨:有關保險業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 NAT) 部位因應未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IFRS 9 )之實施及辦理金融資產重分類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檢附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9 )委請會計師執 行協議程序報告範本及協議程序執行內容如附,保險業應自 105年起(第一次係於10 5 年 3月31日前就 104年12月31日之金融資產部位執行該程序),執行下列事項並提 報董事會控管:(一)就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中無法符合IFRS 9攤銷後成本 (AC)標準者訂定接軌調整計畫,並按季(比照每季財務報告編製期限)委請會計師 執行前揭協議程序。 (二)強化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相關之風險評估。 二、保險業辦理備供出售( AFS)及持有至到期日( HTM)金融資產重分類,除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39號(IAS 39)公報規定辦理外,至少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具體分析及說明 ,並經董事會通過: (一)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二)金融資產重分類對財務結構及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三)資產負債配置管理之分析。 (四)評估短、中、長期流動性風險並建立現金流量預測模型,以測試公司是否能承受 市場情境與投資條件之變化。 (五)說明金融資產重分類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公司所 訂投資分類條件與內部作業程序等規定,且未有操縱財務報表之意圖,致影響報 表使用者對公司財務報表之信賴度。 (六)洽會計師就金融資產重分類是否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相關規範及對財務報告及資本適足率之影響出具意見。 (七)重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者: 1.應進行利率波動對淨值之敏感性分析。 2.後續投資策略之規劃及分析,如:債券部位之處分及調整,包含處分後再投資 之規劃及相關風險評怙。 (八)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者: 1.應提出有能力及意圖持有至到期日之分析及說明。 2.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於最近五年度超過一次以上者,不論金額大小,應說明 該次重分類與過去辦理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差異、須辦理該次重分類之合 理性及必要性,以及檢討公司原始分類政策之妥適性。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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