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環保行政人員以結業證書作公務鑑定、檢驗,有無違反技師法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工業局 80.6.14.工(八十)七字第0229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6月14日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環保機關目測判煙 稽查人員,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並施予適當之專業訓練,經 考試及格,領有目測判煙人員合格證書。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交通 工具及公私場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之判定,視同儀器檢查,具有法定鑑定力。基此,環保機 關目測判煙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具有之專業技術與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規定顯有不同;其與技師法所指之技師亦有不同。(經濟部工業局80.6.1 4.工(八十)七字第0二二九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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