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茲重申保險公司設計及銷售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應遵循事項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4.13.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36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13日
    主旨:茲重申保險公司設計及銷售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應遵循事項,請轉 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減少爭議,本會業於 102年 4月16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 004420號函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以房屋 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訂定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 並函示保險業辦理旨揭業務應遵循事項,同時責請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一)保險業設計上開批註條款時,應遵循上開核定之處理原則。 (二)保險業設計以房屋貸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是類商品)時,所提供 之繳費方式應至少包括期繳。 (三)要保人申請附加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時,應於申請文件基本資料中包 含受益人與要保人間之房屋貸款債權債務內容(含貸款金額及擔保品)。 (四)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以清楚、公平及無誤導之方式向要保人充分揭露該批註條款 將限制其對受益人之指定權及處分權及其他相關資訊,且為避免牴觸公平交易法 第14條有關「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含透過各銀行通 路)銷售是類商品時,均不得有聯合強行要求要保人(借款人)附加批註條款之 情事。 二、鑒於邇來有民眾針對房貸壽險衍生消費爭議提出陳情,本會並已於105 年 3月25日以 金管銀合字第 10530000630號函重申銀行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遵循事項,保險業並應 依規定落實執行內部核保規範所定瞭解並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 政策,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爾後倘保險業有未切實依規辦理致有損消費者權益情事,本會將視個案情節依法核處 。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 社(代表人麥○剛)、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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