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理賠之理由、依據 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 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 賠之行為,並列入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5.10. 保局(壽)字第105109205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0日
    主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理賠之理由 、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 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 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年 4月25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61402號函(如附件)辦 理。 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博) 副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本局壽險監理組 附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 105年 4月25日 院臺消保字第1050161402號 主旨:檢送本處 105年 4月12日召開「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賠評估做法之妥適性」會議 紀錄 l份,請查照。 說明: 正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吳醫師○賢、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 員會張主任委員兼總經理○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陳律師○義、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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