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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理賠之理由、依據
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
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
賠之行為,並列入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5.10. 保局(壽)字第105109205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0日
主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理賠之理由
、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
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
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年 4月25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61402號函(如附件)辦
理。
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博)
副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本局壽險監理組
附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 105年 4月25日
院臺消保字第1050161402號
主旨:檢送本處 105年 4月12日召開「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賠評估做法之妥適性」會議
紀錄 l份,請查照。
說明:
正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吳醫師○賢、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
員會張主任委員兼總經理○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陳律師○義、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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