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貴公會所屬會員確依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履行相關告知義務,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前於 105年 2月19日以保局(綜)字第 10510905111號函提供法務部提 示之檢視步驟供參(諒達)為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5.17. 保局(綜)字第105109115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7日
    主旨:為確保貴公會所屬會員確依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本局前於 105年 2月19日以保局(綜)字第 10510905111號函提供法務部提示之檢視 步驟供參(諒達)為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經營或執行 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54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 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 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 副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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