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5.01.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主旨:貴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落會議 104年 4月21日高寶部議字第 1040001號函。 二、貴部落會議業於 104年 4月 9日召開完竣,故適用本會99年 1月21日原民企字第 099 00051251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合先敘明。三、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應由本要點第 3點第 1項 規定之發起人召集第一次部落會議,並依本要點第 9點第 2項規定程序通知、進行會 議並決議;已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則依本要點第 5點第 2項規定召集之,並依本要 點第 7點規定進行會議,復依本要點第 9點第1 項規定決議之。惟決議原住民族基本 法所定應取得同意之事項時,應依本要點第 9點第 2項規定召集及決議。 四、本要點第10點第 3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落會議後一個月內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其意義旨在藉由公所文書管理系統 ,協助部落會議保存文書。爰此,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同意權 事項時,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 權益之維護,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所謂之陳情。各部落會議自得逕向有關單位請 求處理。 五、檢附本要點規定 1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