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條第 2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
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
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
之人員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7.01. 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1日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項所 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 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