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之政府,指與該請求協助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4.1.7. (84)台消保法字第00016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月7日
    一、貴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汽消字第八三一一六號函敬悉。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政府」,原則上係指整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 即包括主管機關、研擬審議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申訴及調解機關等三種。消費者保 護團體雖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而受請求之 政府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惟因政府 機關各有其法定業務職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本案所稱「政府」,自係指與該請求 協助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而言。 三、本案有關火燒車間題係屬經濟部主管業務範圍,本會除函復說明外,並已另函移請主 管機關經濟部妥為處理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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