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機關發包工程時,應屬企業經營者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7.12.07. 臺八十七消保法字第013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2月7日
    主旨:關於 貴院函請說明「政府機關發包工程時,應屬企業經營者」之理由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貴院前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院仁民自字第一一三六六號函請本會釋示「發包之政 府機關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一案,經本會函釋「有關政府機關發包工 程時,應為企業經營者」在案,茲補充說明如次: (一)按政府(行政機關)如非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 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實施各種行為者,學理上稱之為「私經濟行政」 或「國庫行政」,通說上均認為屬於私經濟行政之事項,適用私法之規定,並有 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之適用。政府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型態 之行為,屬於私經濟行政類型之一,應受民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規範。 (二)查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其法律性質殆可歸類為私法上之承攬,其法律地位與私人 並無二致,縱兼有行政上任務而非以營利為其目的,揆諸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似仍應認屬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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