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範本係提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締約時參考之用,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應記載 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不同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8.01.08. 臺八十八消保法字第000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8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建設公司依據 貴部頒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製作之買賣契約書,是 否為定型化契約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九0六 號函。 二、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一)按定型化契約範本僅係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作為訂定有關契約參考之用,故 範本之性質與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別,且範本並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公告之程式辦理,故不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效力。另依消費者保 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亦即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有違 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者,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二)來函所詢民眾與建設公司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如係依據貴部頒訂之預售屋買 賣契約書範本所製作,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一節,依上述說明,應屬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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