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似不符郵購買賣要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1.04.17.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17日
    主旨:函詢於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範圍,本會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0九一00三八三五四號函辦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 ,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 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廣告購物門市購買商品,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 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要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