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問買賣消費者解除契約,只要書面通知發出或退回商品之交運係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為之 ,就不會喪失法定解除權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2.10.22. 消保法字第0920001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訪問買賣商品之退貨期限等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書函。 二、按「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 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 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 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及「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 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為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第十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本案依貴 公司來函說明一所示,貴公司係從事訪問買賣之業者,消費者於購買貴公司商品後, 依上開法規規定享有七日之猶豫期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將商品交運或 發出書面通知以解除買賣契約,至於該商品或通知到達貴公司之時間,則不限於七日 內,此為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採取有利於消費者之「發信主義」,換言 之,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只要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退回商品之交運係在收受商品後七 日內為之,就不會喪失其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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