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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是否適用於報社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5.01.03. 消保法字第095000006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3日
主旨:有關 台端透過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詢問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是否適用於報
社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5年 1月 2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業經轉由本會處理。
二、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
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
先約定限制或拋棄。」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2條及第23條所明定,
戲院於報紙刊登電影放映時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若有
因廣告內容不正確而造成消費者損害者,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次,報社係
屬消保法第23條所指之媒體經營者,其若有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
予刊登之情形,應就消費者因信賴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而有關
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消保法第 1條第 2項、民法
第 216條參照)。
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
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
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
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端若有消費
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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