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教業者函授教材之相關權益保護」等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7.17. 消保法字第0960006404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7日
    主旨:台端詢問「補教業者函授教材之相關權益保護」等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 7月16日電子郵件。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 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 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 ,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 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 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14條所明訂,合先指明。台端電子郵件詢問略以「補教業者販售影音教材 ,限制台端使用方式,是否有影響消費者權益或違反相關法令」,本會認為:(一) 倘若您向補教業者所購買之函授教材係透過郵購買賣方式購得,您可於收到教材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用或價款;(二)倘若業者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台端訂約,且所約定條款之內容符 合前揭條文,例如:「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之情形,該條款則屬違 反平等互惠原則,從而無效,台端若遇有相關消費爭議,可參考援用,據此向業者主 張權益;惟適用上仍應視您個案的具體情形而論。 三、倘您因此受有損害致生消費爭議,欲諮詢或申訴,您可備具書面證據資料,依據消費 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或直接撥打(1950)全 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接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各分中心詢問或申訴;此 外,亦可直接向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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