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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房屋發現漏水情況建商是否應負責修復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8.17. 消保法字第0960007483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17日
主旨:台端詢問新購房屋發現漏水情況建商是否應負責修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致本會電子郵件。
二、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第 1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
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 2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 3項)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
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七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文所規定
,合先說明。
三、台端來函訴稱新購房屋牆壁出現裂痕及漏水情況,倘係由建商所興建出售,該建商即
應負前揭消保法第七條商品責任,另外,就牆壁裂痕及漏水情形,建商亦應負前揭民
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惟本案具體情形,仍須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做最終判斷
。
四、台端倘因本案發生消費爭議,擬向有關機關申訴時,得依消保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
申訴,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申訴及諮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亦得依消保法
第四十四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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