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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解除契約相關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10.24. 消保法字第09600096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主旨:台端函詢訪問買賣解除契約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0月23日致本會函。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
發出,應於本法第19條第 1項所定之 7日內為之。」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1項所明定,職是之故,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欲解除契約者,只
要在收受商品後 7日以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即可,不以商品或書面在 7日以
內到達企業經營者為要件。本案依來函所示,台端於96年10月20日與某科技公司成立
訪問買賣契約,台端於同年月22日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台
端行使解除權符合法定之方式及時間,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於寄達業者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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