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委會會函詢「為保障消費者食用畜禽產品健康,對於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慮之未上巿畜禽 ,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法律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04.22. 消保法字第09700035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22日
    主旨:貴會函詢「為保障消費者食用畜禽產品健康,對於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慮之未上巿畜 禽,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法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7年 4月22日農授防字第0971472451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述及「為避免尚有殘留藥物之虞畜禽流入巿面,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 條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對於經抽驗有藥物殘留虞慮之畜禽,以封籤加封於畜舍( 欄)與運輸設施(機具),或清點畜禽數量等方式,限制移動該等畜禽,若養畜禽業 者未經許可擅自破壞封籤或出售畜禽,則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予以處罰?」一節,按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36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所為之命令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應處以行政罰 。主管機關經消保法第33條之調查後,認為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 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得依職權行使同法第36條所列 示之「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 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等行政行為,或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 之行政措施,至於實際所採取之行政措施為何,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 之裁量,並請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7條所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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