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端函詢買東西超過 7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07.29. 消保法字第09700066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9日
    主旨:台端函詢買東西超過 7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一案,復如說明,請 參考。 說明: 一、台端97年 7月2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 1項所明定,上開規範賦予消 費者得在 7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 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 費者仔細之考慮,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消費者向業 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明。 三、次按物之出賣人依民法第 354條規定,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無瑕疵。買受人依同法第 3 56條第 1項規定,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賣標的物若有瑕疵,依其實際情形 ,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同法第 359條、第 360條及第 364條參照),相關權利行使之期限為買受人依第 356條規定為通知後 6 個月內或自物品交付時起 5年內(同法第365 條第 1項參照)。本案依來函所述,所 購買之物品具有瑕疵,台端可參照上開民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利。 四、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 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 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 1項申訴,未獲妥適 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端若遇有消費爭議可依 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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