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腦補習班間考試兌換券是否有現行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08.04. 消保法字第09800068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4日
    主旨:貴府函詢○○君與○○電腦補習班間之考試兌換券是否有現行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7月28日南市法保字第 09826556360號函。 二、查現行經濟部等 9部(會)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公告 之零售業、電影片等18種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無 補習業,先予敘明。 三、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 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 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本案考 試兌換券記載使用期限,因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此時仍請參照本會92年 5月16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處理,該函略以: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 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 (一)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二)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 顏色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三)當逾使用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 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等三要件,以免違反誠信與平等原則,而 得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四、本會業另案函請補習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研訂補習業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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