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 2項所謂「明顯處」是否有較明確之規定依據等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08.28. 消保法字第09800078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28日
    主旨:所詢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 2項所謂「明顯處」是否有較明確之規定依據等問題,復 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台端98年 8月26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所詢「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 2項警告標示之規定,所謂『明顯處』所指為何?係指 於『包裝上』之明顯處,或『產品本身』之明顯處,抑或是於『使用說明書』之明顯 處即可?是否有較明確之規定依據?」一節,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或服務類型 態樣繁多,前揭規定之「明顯處」仍需視具體個案加以運用,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 細則並未就其有更進一步之規定。依學說之見解,警告標示應讓一般消費者足以知悉 該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危險,而知所迴避為必要,為達到此目的,其表示或警告必 須明確、易解及周延(參照朱柏松著,消費者保護法論,翰蘆出版,2001年11月增訂 2刷,第 135頁)。企業經營者之警告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 2項之規 定而得免除責任,其最終之判斷,仍應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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