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宅配美食業者自訂『退換貨只有到貨當天,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 』,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維護」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0.04.29. 消保法字第100000369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29日
    主旨:貴 委員質詢「網購宅配美食業者自訂『退換貨只有到貨當天,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 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維護」 一案,敬復如說明,請 鑒察。 說明: 一、旨揭事項案經貴委員於本( 100)年 3月16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聽取本會主任委員業務報告為口頭質詢辦理。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第 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 2項)」、「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 條第 1項之解約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為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消保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準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 ,依法應將消保法第19條第 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之特 殊解約權資訊」予以揭露;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如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僅訂定「只有到貨當天」才可以換貨,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等之條款,即與前揭 規定不符。 三、委員質詢事項,本會業已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 3項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規定,加強查核,俾 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