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奇○集生活萬用網提供網路平臺供會員刊登廣告所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乙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2.01.28. 院臺消保字第10200051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8日
    主旨:有關奇○集生活萬用網提供網路平臺供會員刊登廣告所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適用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1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20501060號函。 二、按「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 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本法第 2條第 2款所稱營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 2條第2 款、 第23條第 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條所明定。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 者,係利用電腦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常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23條規定之媒體經營 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6年 5月29日消保法字第 00648號函參照),合先 敘明。 三、所詢奇○集生活萬用網提供網路平臺供會員刊登求職求才廣告所涉消保法適用疑義一 節,查該網站所營業務如係利用網際網路作為媒介供會員刊登廣告,使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依前開消保法規定及相關函釋意旨,本質上應屬媒體經營者 ;其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之服務,不論收取費用與否,亦屬企業經營者,從而有消保 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因此,除所指消保法第 4條、第 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外 ,同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即其第 7條以下暨施行細則同章規範)所定企業經營 者應遵守之有關事項,亦屬其應履行之法定義務。至所詢該網站提供網路平臺供會員 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就其會員資訊、使用服務安全及廣告內容真實性等涉有管理缺失 ,是否違反所指消保法有關規定一節,則請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就其個案所涉具體 事實本於權責查認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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