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重申應不予受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1.16. 台內戶字第10612002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16日
主旨:有關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重申應不予受理一案,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 104年 1月 8日台內戶字第 10412007251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本部上揭函略以,民法第 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同法第 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同法第 989條規
定:「結婚違反第 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次按法務部 102年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203503060號函復略以:「按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 980條
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在民法規
定尚未修正前,仍應參照上開意見依法行政。有關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
,申辦結婚登記,仍請依上揭民法及法務部函釋規定,俟其滿法定結婚年齡並得法定
代理人同意時再行辦理。
三、另查 105年仍有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辦竣結婚登記案件,與上揭民法第
980條規定未符,依法務部99年12月29日法律字第0999054486號函略以,如戶政機關
因故意或過失受理該等婚姻登記,婚姻雖然有效成立,然民法第 989條賦予當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以消滅民法所認不應成立之婚姻,僅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或
已懷胎,始例外不得撤銷。有關是類案件請依上揭法務部函釋意旨,如遇有當事人或
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98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該結婚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並持法
院裁判書及裁判確定書向戶政機關請求撤銷該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結婚
登記時,請依職權自行核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