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清境農場「小瑞士花園」及「旅遊服務中心」是否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條 第 1項第 7款規定所稱觀光遊憩設施,並得依促參法規定辦理委外經營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2.06. 臺財促字第10625502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6日
    主旨:所詢清境農場「小瑞士花園」及「旅遊服務中心」是否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第 3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所稱觀光遊憩設施,並得依促參法規定辦理 委外經營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場 106年 1月26日清農產字第1060000342號函辦理。 二、促參法第 3條第 1項第 7款所稱觀光遊憩設施,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指在國 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 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按其立法說明,其中 風景區係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現為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第10條之1 、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0條劃定。風景 特定區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劃設及發展觀光條例第 2條、第 9條(現為第10條)認 定。觀光地區係依發展觀光條例指定者。 三、旨述 2案須位於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列區域內,方屬促參法第 3條第 1項第 7款所稱觀光遊憩設施。請主辦機關本權責依規定檢視確認後,始得依促參法規定辦 理委外經營事宜。 正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副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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