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使用密錄器錄影執行救護過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6.02.23. 消署護字第10611033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23日
    主旨: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使用密錄器錄影執行救護過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6年 2月15日法律字第 10603502190號書函(來函影附)及貴局 105年 12月 5日局消護字第1050014926號函辦理。 二、依法務部函釋意旨,消防人員基於消防行政之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消防法第24條第 1 項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所定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即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 ,固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之個人資料,且免為告知。惟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使 用密錄器錄影執行救護勤務過程,於涉及特定傷病患之住居所內部、身體私密部位之 影像等隱私權之核心保障範圍時,應基於「增進重大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且符合「 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手段,不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等前提下,始得為之,不宜於法 無明文規定時,全面以密錄器攝錄影緊急救護過程,倘各消防機關實務執行於上開情 形仍有密錄需求,請於 106年 3月底前提供建議修法意見送本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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