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詢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監察人 1 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6.03.06. 秘臺人三字第10600022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6日
    主旨:所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詢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監 察人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6年 1月18日院欽人二字第1060000441號函。 二、法官法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 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三、依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捐助章程規定,該會監察人職權係稽核年度業 務計畫、預算書、業務、財務收支、財務狀況等事項,法官如兼任之,行使稽核職權 ,與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性尚有未合;且依上開章程第16條第 1項規定,監察人 辦理稽核事項時,應於相關審核文件上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並得委託律師、會計師查 核之。法官如依該規定委託律師、會計師查核,恐有違法官職位尊嚴及獨立形象;如 其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日後恐負有相關民事責任 之情(財團法人法草案第28條第 2項參照),宜認屬法官法第16條第 5款所稱「與法 官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法官不宜兼任之。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大法官辦公室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 行政廳、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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