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 CNS 15663第 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之檢驗標識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6.05.15. 經標三字第106300021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5日
    一、本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標三字第一0四三000七二八0號修正 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十一項公告( 如附件),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書者 ,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RoHS或RoHS(XX)。 二、「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 加註RoHS或RoHS(XX),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