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08.1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080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8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相關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 105年 8月 5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50169469函。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 2項規定:「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係指未進入同法第 1項「進入第17條至第19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而言,其第 1項審議程序之起始點則係 以主管機關召開『現場勘查』會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算;至於第 2項「未進入前項審 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所指逕列為暫定古蹟,應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條規定「地方主管 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 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辦理之。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文化資產局(古蹟聚落組)、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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