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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國私共有土地遭占用之使用補償金計收案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6.04.28. 臺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3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4月28日
主旨:修正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國私共有土地遭占用之使用補償金計收案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04年12月3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0440019090號函辦理。
二、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國私共有土地遭占用之使用補償金計收案處理方式如下:
(一)占用人非共有人:依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341號判決意旨,本署得依民法第
184條及第 179條規定,向無權占用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國私共有土地而受有
利益者,依占用人現場實際占用面積,按國有持分,換算國有土地被占用面積後
,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毋庸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或將所受領之使用補償金利
益分配與其他共有人。
(二)占用人為共有人:國私共有土地,未與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前,依法務部 104年
8月26日法律字第 10403509960號書函示,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
部分時,始須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爰依下列方式處理,惟如有具體個案涉
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
1.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者,向共有人就超越其應有部分之
範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附計算公式及案例說明 1份)
2.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未逾其應有部分者,不列管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
金。產籍資料辦理異動為管理區分「保留」,子管理區分「未分管之共有土地
他共有人使用範圍未逾其持分」。
三、本署 104年12月3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0440019090號函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下
達前已通知繳納使用補償金,於再次通知前已繳納者,仍循已通知之處理方式處理。
惟倘占用事實未消滅,需持續或再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時,仍應依本函示處理,
並請妥為說明計收方式。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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