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 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6.03.16. 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 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科技部 106年 1月25日科部科字第1060006967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 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年 6月 1日臺教人(二 )字第 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 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 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 308號解釋,須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次查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點第 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 4點第 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 關(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第 5點第 1項規定:「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 第 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 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 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 五、另,本部 102年 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 105年 4月26日臺教人 (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科技部、本部部長室、林次長室、人事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