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警察單位之舉發提起陳述,受理機關函請內政部 警政署所屬提供筆錄、光碟等相關資料,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4月12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警察單位之舉發提起陳述,受理機關 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提供筆錄、光碟等相關資料,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6年 1月11日南市交裁字第1060075441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於非屬特種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參照)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是公務機關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下 得蒐集個人資料,並得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另個資法 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8條第 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依所涉條文分別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又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第29條、第33條及第43條規定可知,警察機關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將該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者 之物件移送處罰機關;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移送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並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者,舉發機關應將移送情事以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 關;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 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 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 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是以,基於交通行政(代號 028)之特定目的,警察機關 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依上開規定將該事件必要之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 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資法 第15條第 1款規定;對警察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上開二者分 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並無違反個資法。 四、惟查於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被告、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均屬偵查內容,除 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條、第 4條參照)。依來函所述民 眾違反本條例之行為,部分可能同時涉犯刑責(如: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或服用酒類後駕車等)而於刑事偵查程序中,此等案件若警察機關同時移 送公路主管機關裁處所必要之基礎證據資料,即便涉及偵查內容,惟倘係依法令規定 且於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執行法定職務之公路主管機關,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惟逾此範圍資料之提供,若其內容已涉及刑事案件之偵查,提供筆錄或光碟等資料是 否合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宜由負責偵查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 認定之。 正本: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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