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DEVILCASE 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及「超能量」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5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3日
    主旨:有關「DEVILCASE 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及「超能量」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11月30日警署刑研字第1050171183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 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 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貴署來函說明四之調查事實,「 DEVILCASE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網站主要係販售 電子產品週邊商品,若其純屬無店面網路零售業,則屬上開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 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若其仍有實體店面而為非 電信管制器材之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上開列表代碼:483 資 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通訊設備零售業】或 485其他專賣零 售業。另「超能量」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上開 列表代碼: 773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 451商品經紀業,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其 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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