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EZ訂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3日
    主旨:有關「EZ訂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9月 8日警署刑研字第1050138435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 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 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EZ訂票網」之使用者條款所示,使用該網站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即是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合約,該網站之服務項目為「協助確認預先訂房、預先電影訂 位事宜,包含電影訂位項目及住宿訂房項目,本身並未經營擁有電影發行或播放影院 及旅遊服務或提供任何營業住宿事宜」,是以,EZ訂票網提供使用者之服務,是代為 處理消費者之訂票資訊,將消費者之訂票資料提供予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以進行訂 票作業,最終仍由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對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故EZ訂票網係利用 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 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 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 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在無 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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