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公告清冊內容, 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5.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40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8日
    主旨:有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公告清冊 內容,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請查照並督導所轄區內重劃會參考辦理。 說明: 一、復貴府 106年 3月30日府地劃字第1060044141號函。 二、按旨揭辦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第 1項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地上物拆遷補償及 土地分配結果通知未能送達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連續刊登當地報紙 3日並於重劃土地所在 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地上 物拆遷補償及土地分配結果等事項,涉及民眾財產權甚鉅,應確實執行通知權利人, 以避免爭議。但倘未能送達者,為能兼顧自辦重劃業務推展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得 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刊登報紙並公告。 三、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依上開辦法規定刊登報紙及於重 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係以經過一定程序公告後,完成送達文書 之目的,故為能確實執行通知權利人並保障其權益,以姓名及住址繕造公告清冊尚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所規定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性。但主管機關為同意重劃會執行刊登報紙及公告前,仍應先確認是否屬無法送 達者。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新竹市政府外)、本部地政司(土地重劃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