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有關民眾對於航空公司以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渠未成年子女航班資訊所 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6.01. 法律字第10603507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日
    主旨:所詢有關民眾對於航空公司以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渠未成年子女航班 資訊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6年 2月 2日空運管字第1065000618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如有關於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 別規定。依個資法第 2條第 9款、第 3條第 1款及第10條規定,個人資料之本人為當 事人,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之權利,故非公務機 關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列 3款情形得拒絕提供外,應依當事人請求,就所蒐集之 當事人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因父母係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 86條第 1項參照),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 法律行為(施啟揚,民法總則,民國94年 6月 6版,第 214頁;林秀雄,親屬法講義 ,2013年 2月 3版,第 327頁參照),此於夫妻離婚時,依夫妻協議或法院裁定擔任 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人亦同(民法第1055條參照)。是以,本件來 函說明二所詢「乘客之法定監護人若非訂位時之指定接機人,航空公司得否以個資法 為由拒絕提供乘客之搭機資訊」乙節,除其他法律對於當事人查詢、閱覽個人資料有 特別規定外,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依個資法第10條規定,向航空公 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之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資法之虞。至關於所詢「航空公司所能 提供乘客資訊之對象範圍(如是否包含當事人之父母、子女、親屬等)」乙節,航空 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係屬對乘客個人資料之利用 行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審認之,併予敘明。 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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