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司法院釋字 748號解釋後,戶籍行政作業因應作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6.07. 台內戶字第10604203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7日
    主旨:有關司法院釋字 748號解釋後,戶籍行政作業因應作為。 說明: 一、同性結婚法制化前,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同性結婚登記 1節,司法院大法官業於 106 年 5月24日公布釋字第 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明確指出有關 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倘逾期 未完成法制化,相同性別 2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故考 量前揭大法官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意旨,同性婚姻 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 法律依據予以登記,爰於法制化完成前請戶政機關婉轉妥為說明大法官解釋意旨,請 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如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相關登記,倘超過 2年後 仍未完成法制化作業者,戶政機關應依釋字第 748號之意旨,直接受理同性結婚登記 。惟為落實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本部已於 106年 5月26日發函提供範例、申請書表 格式、作業程序等供尚未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縣(市)政府參考,並請配合辦理同性 伴侶註記服務。如有部分縣(市)政府不願意受理同性伴侶註記,基於保障同性伴侶 之權益,考量渠等須親自臨櫃申請及所內註記權責,爰請鄰近有開辦同性伴侶註記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跨區受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是以,倘民眾於同性結婚完成法 制化前,欲申請同性結婚登記,應請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二、考量現行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之作業方式,雖可跨區辦理,惟當事人遷出該戶籍地者, 同性伴侶註記將自動刪除,須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遷入登記後另行補註。又 如當事人選擇與不同之對象分別註記為同性伴侶(例如:甲與乙註記為同性伴侶後, 另再申請與丙註記為同性伴侶)目前系統並無相關檢核機制,恐發生重複註記情事。 為改善前揭問題,已規劃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註記項目「同性伴侶」,並得異地新 增、更正及刪除,該註記不因遷移戶籍而刪除,系統可檢核重複註記情事,並於新增 同性伴侶註記原因後,亦可執行註記名冊及統計表作業,將於 106年 7月 2日系統版 本更新。 三、另查戶籍資料之個人記事欄,係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後予以記載其 事由及日期。倘於同性婚姻完成法制化前,可先行辦理同性伴侶個人記事登記,卻不 得受理結婚登記,恐本末倒置,亦紊亂戶籍登記制度。目前行政院業已組成專案小組 協調法務部、本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後續法律修正或制定工作,同性婚姻完成法 制化後,戶政機關自當依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並顯示於個人記事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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