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出生登記,自 106年 7月 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6.14. 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出生登記,自 106年 7月 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 事務所辦理,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6年 2月 6日召開研商「有關出生登記、遷徙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案件宜 否開放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會議」決議(參照 本部 106年 3月 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908號函)續辦。 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 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檢附本部 106年 6月14日臺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公告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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