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屬長官不得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37.02.11. 院解字第38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7年2月11日
    直屬長官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雖僅違反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但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間接圖利情形,仍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 3條第 6 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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