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8.19. 部法一字第09222740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19日
    依本部92年 8月 5日會商相關機關決議,公務員如兼任具有官股股權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 之董事或監察人,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尚無牴觸。 附註:本部92年 8月 5日會商相關機關「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略以:「綜據各與會機關意見,鑑於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百 分之百股份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第 2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為 該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且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時,該子公司之股東 僅有金融控股公司,故政府於金融控股公司有一定比例之持股,則可推論政府對該子公司具 有延伸性之官股股權。從而,原奉派代表官股兼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公務員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第 2項規定,再同時兼任該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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