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受聘或組織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兼任相關審查、檢查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06.30. 工程技字第106001764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30日
    主旨:有關受聘或組織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兼任相關審查、檢查業務,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 執行業務;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條例第13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 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 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 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上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要求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應專注於所任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以確保工程技術服務 之品質,合先敘明。 二、現行各技師公會執行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審查、檢查業務,如具公益性質且非以營利為 目的,符合上開規定下,而指派之公會會員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者,如不因 辦理相關事務影響其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業務,並先取得其執業機構之同意,則 可於辦公時間內兼任該等業務,惟不得因兼任該等業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關於上開受公會指派辦理相關審查、檢查業務之執業技師,請貴公會於本( 106)年 6 月底前統一造冊申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名稱、起訖時間)。另自 107年度起, 則請於每年 1月10日前統一造冊申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名稱、起訖時間);年度 中名冊有異動時,應就異動部分辦理備案。 四、關於本會認可之兼職業務、職務,尚不能拘束該技師之執業機構,技師需先取得其任 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同意,始得兼任公司以外業務、職務,並應由公司與執業技師 雙方約定。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12.24.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自108年12月24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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